在中國諸多的消費領域里,“霸王條款”一直在滋生,在作祟,并或輕或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健康發展,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談及消費領域里所存在的一些“霸王條款”,可謂形形色色,且花樣大有不斷翻新之趨勢。諸如一些商場、超市所規定的:存包隔夜不取,店方有權處理;獎品、贈品質量不負責,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場;購物后商場有權查驗購物小票并蓋章;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以及保險行業、房地產行業等等消費領域所出現的一些霸王條款,都在不停地作祟,侵害廣大消費者。有些“霸王條款”雖說是被消費者權益法明令禁止的,但由于一些經營者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兒戲,依然我行我素。當我們的消費者遭遇那些霸氣十足的“霸王條款”時,明知它既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時常只能是忍氣吞聲。
談及“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案例,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每時每刻都在發生,當你在飯店、賓館、歌吧、桑拿浴、洗車店、足浴等場所消費,按價付款后,索要一張發票按理說是天經地義之舉。但就是這樣一個合情合理的要求,消費者往往是費盡口舌,甚至有的時候是用請求的口氣,結果還是被商家以種種借口予以拒絕。還有一些酒店面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索要高額的開瓶費;一些賓館、歌吧等場所的經營者擅自制定的賠償條款更是霸氣十足,諸如,當顧客損壞一個茶杯、一個煙灰缸、弄臟一條枕巾、一條被單時,往往要賠償高出原物品價值一倍乃至更高的價錢。
說起“霸王條款”,不得不談談最近幾年所出現的高速公路拖車天價收費的問題。今年初,有媒體報道這樣一個案例,大貨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司機楊先生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求助。當地交警部門找來的交通施救隊開出的拖車費用高達6萬余元。這樣的收費規定,究竟有何依據?其實話又說回來,它壓根就沒有什么依據,這樣的收費就是一種“霸王條款”的真實寫照。
按理說,將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車輛及時拖走,是在公路上實施救助,保障道路暢通的一種具體行為措施。既然是施救,那么拖車行為就可以說是一種公共事務,具有公益性。屢屢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天價拖車費用,就顯然與公益性相悖,更缺乏公平、公正。
說起“霸王條款”,記者又想起保險行業一款有關汽車保險的“霸王條款”,該“霸王條款”被保險業人士冠名為“按責賠付”,就是這樣一個“霸王條款”,曾經令許多車主大受其害。但更令人費解的是,早在幾年前,保險行業制定的“按責賠付”條款就在一起交通事故車險賠付案件審理過程中,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但時至今日,在絕大多數汽車保險合同中,一些保險公司依舊堂而皇之地置消費者權益于不顧而公然存在著。究其原因,記者認為還是主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車主在遭遇此類“霸王條款”時,大都選擇了忍氣吞聲,或者無奈接受。就是這樣一種不合理的“霸王條款”,為何沒有被保險公司和相關監管部門廢除呢?
雖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頒布多年,但廣大消費者的維權之路仍然顯得漫長、艱難、無奈。當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遭遇商家所擅自制定的霸王條款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維權時,往往會被一些承擔市場監管責任的執法部門以“這事不歸我們管”為由,進而推來推去,而不是主動承擔責任出面認真受理,幫助消費者維權。甚至還有一些執法部門在接到消費者投訴時,因利益的驅使,往往還會站在強勢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一邊,想方設法為他們開脫。而作為弱勢的消費者,在遭遇一些執法部門肆無忌憚地為不法生產者和經營者“維權”的情況下,不得不忍氣吞聲撤回自己的維權投訴或無奈的接受不平等的“調解”,如此一來,使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遭遇霸王條款時,對“投訴維權”便失去了信心,甚至會選擇放棄維權的權益。鑒于此,又使得一些不法經營者更是膽大妄為,有恃無恐地出臺一些損人利己的霸王條款去欺騙、坑害消費者。
消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消費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會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已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皆屬于消費維權范疇,都應當受到保護。既然消費者有法可依,那么消費者在進行任何消費活動中,一旦遭遇商家的霸王條款,或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就有理由依法進行維權。
(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