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下午,家住潘集區夾溝鎮的李師傅致電淮河早報、淮南網熱線,稱他被電瓶車撞倒,腿部骨折,在沒有交警調解的情況下,與對方私下簽訂了賠償協議,但賠償的錢不足以支付醫藥費。李師傅咨詢,這種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5月4日,李師傅騎自行車外出,在路上被一位騎電瓶車的老人追尾撞倒,導致腿部骨折。醫生告知他需做手術,費用大約四五萬元。事情發生后,關于治療和賠償事宜,電瓶車駕駛人與李師傅一直沒有達成一致。5日,在他人調解下,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對方支付李師傅一萬七千元,并約定之后再發生任何事情,都由李師傅自行承擔。雙方還在協議上按下了手印。
李師傅介紹,看對方年紀大了,后來在他人的調解下才簽下了協議。而現在這一萬七千元不足以支付做手術所需費用,李師傅現在有些后悔了,不知該怎么辦。
當天下午,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聯系了律師。據律師介紹,李師傅是與對方通過他人調解,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而且李師傅也接受了對方的賠償款。至于交警部門是否主持調解、參與協商,均不影響該協議效力。另外,簽訂協議前,李師傅也知道如果選擇做手術需要多少費用。所以,簽訂協議后,再找對方支付相關醫藥費就十分困難了。
律師提醒,遭遇交通事故,對于責任明確,雙方無異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對責任不明確的,要先通過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明確責任;對于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院訴訟處理。另外,簽訂協議前,應先向法律人士或者交警部門咨詢,以便在簽訂協議時盡可能地維護自身權益,降低損失。
(記者 張明星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