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崔年)車輛保養期間停在4S店,隔壁餐館失火蔓延至4S店導致停放在店內的車輛及個人隨車物品被全部燒毀,這損失該由誰來擔?12月11日,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從田家庵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審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時抽絲剝繭,認定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經上級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2022年11月11日,原告魏某為其所屬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和其他保險等。2023年1月30日,魏某將車送往4S店保養。第三日凌晨,附近餐飲店廚房失火蔓延至4S店,致使魏某停放在店內的轎車以及車內的嬰兒車、兒童安全座椅全部損毀。魏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賠償車輛損失及個人隨車物品損失,結果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稱,投保時,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明確告知投保人,在車輛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且相關條款已進行加粗,投保人簽署了免責事項說明并填寫了投保人聲明,所以此次損失不予賠償。原告則表示確實知曉此事,但這是被告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并沒有與投保人協商,應當作出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
法院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絕理賠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轎車損毀的發生與維修、保養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不屬于保險人應當免除責任的情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且符合理賠的條件,保險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