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顧名思義是指一房屋被賣了兩次,房屋出賣人分別與第一個買受人、第二個買受人都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只能把房屋交給一個買受人。我國法律上禁止“一房二賣”。而在淮南,近日真的出現了一件“一房二賣”的事情。
12月8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孫廟鄉農民尹若奎來到淮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中心,向值班律師傾訴了他的遭遇。
按照尹若奎的說法,6年前,也就是2004年,尹若奎一家來到孫廟鄉街道,在西街上租了一套門面房,房的主人是劉某。
2007年1月22日,房主人劉某與一位姓張的先生協商并簽訂協議,以15.4萬元的價錢將位于孫廟西街建筑面積124平方的房產賣給張先生,房產證號為長豐縣房權證房字第20012159號。當時,張先生付給劉某1萬元定金。
此時,房主人劉某的房子還被尹若奎租住著,由于交了定金拿不到房子,張先生不斷催促劉某給房子,劉某就讓尹若奎搬走交房,但尹若奎不愿搬走,稱劉某如要賣房其作為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那邊張先生催得緊,劉某又要不回尹若奎仍在租住的房子,2007年年中,劉某一紙訴狀把尹若奎告上了法院,要求尹若奎返還房屋。2007年8月23日,謝家集法院作出判決,尹若奎應將房屋返還給劉某。
判決后,劉某并未拿回尹若奎租住的房子。相反,兩家在2007年11月15日又簽訂購房協議,劉某以18.5萬元將此房屋賣給尹若奎,尹若奎當時一把付清了18.5萬元,并從劉某手里拿到了房產證。一處房產,在一年中被劉某賣了2次,而第2次賣的價錢竟比第1次高出3多萬元。
2008年,已交了1年多定金的張先生遲遲拿不到房,就把劉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劉某給付房屋。2008年9月12日謝家集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劉某給付張先生房屋,張先生將買房余款14.4萬元交付給劉某。之后,張先生把這筆錢交給了法院,由法院執行房產。
2009年2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此刻,正住著房屋的尹若奎于2009年3月2日提出異議,稱自己已將購房款一次性付清給原房主劉某,劉某也已將房產證交給自己,要求中止該案的執行。對此,謝區法院查明劉某在2007年1月賣房給張先生,又于2007年11月將此房賣給案外人尹若奎。法院認為,現在執行的是張先生要求劉某所交的房產,兩者的協議合法有效,也已有本院先前的判決書予以確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不成立,遂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裁定,駁回尹若奎的異議。
2009年4月7日,謝區法院發出公告,責令劉某于4月17日前交出房屋,否則強制執行。
2010年11月間,謝區法院對該處房屋強制執行。
目前,該案的最新進展是:尹若奎仍感覺自己也交了錢,并且手里還拿著房產證,遂向謝家集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張先生返還房屋。
(記者 張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