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建設是黨的建設的基礎工程,黨紀的嚴格執行是推動黨的自我革命的關鍵機制之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是有效約束和規范黨員干部言行的重要黨內法規,是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修訂、實施與黨的自我革命實踐同向同行,為黨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紀律保障。
《條例》制定修訂歷程和黨的自我革命實踐進程具有統一性。縱觀黨的百年史,我們黨自成立之日起高度重視紀律建設,不斷完善自身理論和制度,以適應不斷變化著的時代環境,形成了黨的自我革命的歷史進程。在1997年之前,我們黨沒有制定過全面系統的黨的紀律處分規定。為了加強紀律建設,中紀委先后頒布了《關于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關于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等多個單項的黨紀處分規定,這些黨紀處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增強黨員干部的紀律意識,統一監督執紀的標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規定比較零散,不夠系統。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深入,個別單一的規定已經無法滿足紀律建設的現實需要,亟需在制度層面加強紀律建設。針對這種現象,中央紀委于1988年3月開始起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到1997年2月,歷時9年,試行《條例》(13章172條)才正式發布實施,對于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懲治腐敗行為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經過近7年的試行,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必須不斷調整、充實、完善,做到與時俱進。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15章178條)正式發布施行,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的紀律建設,對《條例》進行了三次修訂,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嚴明紀律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堅定決心。2015年版《條例》(11章133條)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轉化為紀律條文,初次實現了紀法分離、紀在法前,將黨的紀律整合為六項紀律,使黨的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底線。2018年版《條例》(11章142條)是黨中央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適應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紀律建設的再部署,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得以體現,紀法銜接條款更加完善,制度籠子更加牢固。2023年版《條例》(11章158條)將“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等轉化為紀律要求,更加強調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持續完善黨紀和國家法律的配套銜接,以紀律建設不斷純潔黨員隊伍。由此可見,《條例》的修訂史與黨的自我革命的歷史進程是相互統一的,它們都是黨為了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強化黨的紀律體系、提高黨的自我凈化能力而不斷進行的內部革命。《條例》的修訂符合黨的自我革命目標,完善了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鞏固了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
《條例》的修訂完善及其實施為黨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紀律保障。從1997年開始試行,到2003年正式頒布,再到黨的十八大后的三次修訂,雖然其內容發生了變化,但貫穿其中的主線沒有變,都是堅持自我革命,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條例》的不斷完善和有效實施為黨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紀律保障。中國共產黨作為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如果不能做到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就會失去先進性純潔性,就無法引領社會革命。自我革命是我們黨找到的跳出“歷史周期率”的第二個答案,自我革命的本質是黨依靠自身力量解決自身問題,依靠強大的自我糾錯能力自我治理。一個政黨自我革命的深度和廣度是衡量其先進性和成熟度的重要標志。黨在長期革命性鍛造中積累了勇于自我革命的豐富經驗和歷史智慧。紀律松弛必然會導致黨員黨性不純、干部行使特權,執政黨需要一刻不停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紀律建設,確保黨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一旦紀律松散,就會失去民心,最終會喪失執政地位。我們黨之所以歷經百年而風華正茂、飽經磨難而生生不息,奧秘在于不斷進行自我革命,以嚴格的紀律規范和紀律執行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為其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新時代以來,黨的自我革命的一大突出表現就是加強紀律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紀律建設是黨的自我革命的紀律部分,是黨依法執政、依規治黨的重要保障。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堅持以嚴的基調強化正風肅紀,保證黨的紀律建設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是黨深入推進自我革命的長久之策。(蘇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