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夏女士向淮河早報熱線反映,不久前她在一家快遞公司辦理一宗快件托運。幾天后,夏女士電話聯系客戶時,客戶卻告訴她沒有收到快件。夏女士在查詢訂單時發現,她所郵寄的快件于當日晚7時到達快遞公司后便沒有下文。于是,夏女士便找到快遞公司要求全額賠償貨物損失,而快遞公司卻答復夏女士,因她所寄物品未保價,只能依據《郵政法》相關規定按照3倍郵費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30元。而事實上,夏女士丟失的快件價值近千元。夏女士對于快遞公司的賠償很難接受,她特意向淮河早報熱線記者求助。
接到夏女士的相關訴求后,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走訪了安徽志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王永香,他就夏女士訴求給出以下解釋:夏女士所涉及的快遞公司不屬于“郵政企業”,不適用《郵政法》的賠償規定,但應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調整。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該事件中,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其無權援引保價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涉事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夏女士的損失。
王永香律師借此案例,希望通過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向廣大網購者提個醒,網購貴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對快件進行保價,保留快遞單據,詳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協助履行貨物驗視義務,同時收到貨物先驗后再簽收,以此最大化保障合法權益。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