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先生向淮河早報、淮南網熱線反映,今年初,他到一家銷售公司應聘,公司銷售部經理在對他面試后,決定聘用他,于是該公司向王某發出聘書,聘書中還載明了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報酬、休假、社會保險等內容,并加蓋了該公司公章。隨后,王先生便按照聘書要求到該公司上班,并履行相關的權利義務。王先生在該公司工作幾個月后,發現自己不適合相關工作,于是便向公司申請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的雙倍工資。但王先生的相關要求被公司拒絕了,至少拒絕他的理由,公司相關部門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為此,王先生向淮河早報、淮南網熱線咨詢:公司拒絕他的相關要求合理嗎?
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就王先生所咨詢的相關問題,采訪了安徽志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忠。他告訴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對于王先生所提出的雙倍工資的主張能否成立,可視為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雖然向王先生發聘書,但該聘書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王先生的簽字認可,僅僅是要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應支持王先生的主張。第二種意見也可以認為王先生的主張不應支持,如果公司向其發過聘書,聘書中已載明了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報酬等內容,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就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可見,公司向王先生發放的聘書內容合法,聘書中亦明確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待遇等,已具備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且雙方按照聘書的內容履行彼此的權利義務,可以視為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記者)